时光倒流,一年以前,也是一个春光明媚的日子。在磨山公园,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一名大三女学生夏远芳(化名)骑车载着同学,经过一段下坡路时高速撞上一名广东游客,致后者医治无效死亡。
今年1月,夏远芳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前不久,死者家属又提起了民事诉讼。此事引发网友热议。“女的能撞死人真厉害”、“为什么要缓刑三年”、“为什么不判20年”……
浪漫樱花节,哪知春游变恶梦
红桃绽蕊,绿柳垂青,在这春光明媚的日子里,谁不想放松一下心情呢?!租辆双人或三人自行车,在环湖路上、在林间小道上开心地穿梭,不时停下来欣赏湖光山色,好不惬意。
就是在这样一个樱花盛开的日子,2011年3月31日,磨山公园内,花海、人海汇成一片,夏远芳和同学们相约来观赏樱花。下午2时许,夏远芳骑着一辆租来的自行车,载着同学小馨,准备前往1号门口与大部队集合。
当自行车经过西南侧的一段陡坡时,一段150米长的下坡路,游客渐渐多了起来。自行车在人流中穿梭,时时都有撞人的危险,两人都害怕起来。可由于巨大的冲力,自行车车速越来越快,像一匹脱缰的野马,根本无法停下来。它沿着斜坡急速冲了100多米,直奔公园1号大门口。
几秒钟后,自行车受到强大的阻力才突然停止下来,小馨被撞飞到一旁。此时,车后座上的小馨感觉自行车撞到人了。等她爬起来的时候,被眼前的这一幕吓呆了:地上躺了两个人,同学夏远芳被压在了自行车底下,陷入昏迷;距离自行车不远的地方,躺着一名人事不省的年轻男子,鲜血流了一地。
周围有人打电话报警后,警察和救护车闻讯赶至现场,将夏远芳和受伤男子送到医院抢救。
事后经民警调查,被撞男子叫杨俊豪,21岁,广东佛山人。当天早上8点33分,他跟随旅行团乘坐武广高铁来武汉看樱花。事发时,他们一行人刚到大门口,导游还正在熟悉路线。哪知被公园内冲下来的自行车,迎面将他撞倒在地。
经过抢救,夏远芳很快醒来,而杨俊豪则因弥漫性脑挫裂伤、颅底骨折等,于同年7月20日医治无效死亡(伤者111天后不治身亡),抢救费花了100多万元。
自行车也具杀伤力,网友求判刑20年
警方调查得知,骑自行车的路段,公园内有明显的自行车禁行标识。而根据相关法律,自行车是不允许带人的。不久,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夏远芳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杨俊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补充指控这一事实。今年1月18日,东湖高新法院以夏远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该案主审法官遇杰称,夏远芳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撞倒他人,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致于网友对此判刑并不买账。有网友表示“现在年轻人装B,租个自行车从大下坡上一个个猛的往下冲,根本不带刹车,典型2B青年”,更有网友“为什么不判死刑?为什么不判20年?明知道冲下去可能会造成的后果,还是要那样的去做。3年怎么够?30年都不够啊!法律绝对不能因为她年轻,就判这么轻。建议追加 17 年!”。
不少网友对“缓刑三年”不满意。“这意味着肇事者不需要去坐一天的牢,这样对死者真的很不公平。凭什么因为她是大学生,就可以不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呢?牢又不用坐,钱又赔不起。死者太可怜了,白白因为别人的玩乐而丧命了,一点价值也没有。租车前连刹车都不检查还敢往下冲。就算刹车有问题,一只脚伸到地上,很轻易就可以把车停住,实在不行就采取上车时的姿势,缓冲一段也可以停下来啊。这只能说明,她看到那么多游人都没有想过要停,简直是主管放纵事故的发生。别说她被吓傻了,人越是遇到危险时,越是会想办法自救,只能说她根本没感觉到危险,只是把这当好玩了。”
当然也有不少网友表示同情的,毕竟夏远芳并不是有意伤人,她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夏远芳因为压力大,精神已经恍惚。这样的状况,对其家庭、成长都不利。”遇杰多次到夏远芳就读的学校,对其刑罚处罚后的学业问题进行磋商。学校最后表态,准许夏远芳继续上学。但据相关规定毕业考试合格仅发放毕业证,不能授予学位证。虽说被判刑,但夏远芳的麻烦远未结束。今年年初,杨俊豪的亲属委托律师,在广东将旅行社等告上法庭,请求民事赔偿。
不要小看自行车,安全出行很重要
在笔者身边就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夜晚,路还是那么熟悉,一个人骑着自行车疯狂往家里赶,结果,突然前面一个巨大的沙石堆,车翻人倒在石堆里,眼冒金星,迷漫着死亡的气息,手脚麻木,脸上、手上、脚上血流不止。幸运的,没有撞伤别人,肇事者自己恢复得很快,脸上也几乎没有留下疤痕。
在笔者身边还有这样一个件事:白天,大马路上,三环线附近,慢行将被后面的轿车撞上,而快行的结果——斜坡,眼睁睁地冲下去,无暇刹住单车。
在笔者身边的两件事,虽然没有撞伤别人,但车主既是肇事者又是受害者,好在都很幸运,伤无大碍。然而却提醒着,肇事者及身边的人,别小瞧自行车,一样能出车祸。“夏远芳单车撞死游客事件”让我们不得不联想到——
安全,一个严肃而又不得不老生常谈的话题。每年有多少条年轻生命因为车祸无辜断送,多少老幼无奈地承受生离死别的伤痛,多少的家庭刹那间让希望化为乌有。从动车到汽车,再到摩托车、踏板车,还有现在的自行车,车祸事故频频发生。让我们不得不重视:安全出行。
政府在解决自行车绿道通行的同时,车手需要行前准备好安全措施,行人出门注意任何车辆,切莫小瞧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
【小知识】
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即在缓刑期间,如若不出现违纪犯罪记录,有期徒刑则可免去;如若出现违纪犯罪记录,则前罪和后罪叠加。
附《刑法》缓刑部分内容: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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